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8日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在中央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法律问题成为它们遇到的最大困难。
他说,中央企业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据李荣融介绍,近几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已经达到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李荣融说。他指出,中央企业要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从2004年4月开始,中央企业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合同标的额达4.7万亿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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