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该思索的,并不是我们在最低工资问题上一时无法与国际接轨,而是当强调目前只能接受“低标准工资”时,却存在越来越扭曲的标准多重、标准混乱现象
假如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省市达到要求。近日,这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证实的情况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
其后,有地方政府解释说,“社会平均工资法”并未作为我国的法定核算方法,各地方执行的具体标准,系按中央政府赋予的权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自行确定,故而差距悬殊。尽管如此,仍难挡另一质疑:就算从法理上没有违反“国家要求”,为何各地标准要取低舍高?
其实,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的现象,并非少见,而是寻常。这由国情与发展初级阶段决定,实属正常。最低工资标准采用偏低方法,也无可厚非。
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标准的取向。一经济学家早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最低工资规定》时,就力排众议提醒:“不要忘记,1970年香港的成衣、玩具、手表等制造业冠于全球,而香港是没有最低工资的。也不要忘记,廉价劳力在今天的世界还多得很。中国的经济增长了不起,是劳动人口的竞争力促成的”,并建议政策不应“削弱这竞争力”。另一位专家则直言不讳:中国目前的农民工数量超过1亿,且农村还有约2亿剩余劳动力,庞大的劳动力军团世界罕见,是严重的供大于求,因此,寄希望大幅度提高农民工薪酬,既不现实,也违背市场供需法则。
我国充裕得甚至剩余的劳动力资源,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依然会距国际标准偏低——就算今后取值计算更加科学、工资标准还会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对此,我们也应有理性认识。
其实,真正该思索的,并不是我们在最低工资问题上一时难与国际接轨,而是当我们在强调国情特殊、国力较弱、只能接受与之匹配的“低标准工资”时,面临的却是越来越扭曲的标准多重、标准混乱现象。
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多年未达到4%目标,处于世界最低之列,听到的解释是“基础太差”,但高校收费攀升得让一些发达国家“汗颜”时,怎就不担心老百姓的承受力?房产商和一些地方斗志昂扬地要让房价“欲与纽约、东京试比高”,难道忘记了还有不少群众买不起房子,或者买了房也沦为“房奴”的实情?不少产品的环保质量总是自觉用低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来检测,但大建高尔夫球场时,占用大宗土地、损害土壤质量,哪个不说争创“国际一流”?乡镇的广场偏要“天安门标准”,动辄几亿元的政府办公大楼,早把美国的行政大楼“标准”抛之脑后……标准真是好比遥控器,谁来揿,谁想揿,都可以立即转换频道。
单是工资低也就罢了,它同时面临的还有那些垄断行业的超标收入,有高昂的房价、药价、学费,有不同利益人各取所需标准同时计算出的从1%到26%的住房空置率……这种有意无意的错乱,直摧的是社会的大脑与机理。
如果连“标准”都会成为一种谋利工具,我们拿什么来衡量标准的科学与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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