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兼总经理陆晓明因在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中收受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贿赂,近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2年8月,时任科大创新公司董事、总经理的陆晓明为弥补公司上市期间产生的亏空,与上海华工赛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卞某商定委托理财事宜,约定科大创新作为实际委托方提供资金交由其进行委托理财,受托方除支付科大创新收益外,还应支付给陆晓明一定的好处费。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间,在陆晓明与卞某等人共同操作下,科大创新与深圳德诚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将两笔总计5000万元资金交由深圳德诚安公司,该公司又将该笔资金转至上海华工赛百科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此后,陆晓明收受了卞某送的价值22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和港币,并将其存放于以其名义租用的深圳发展银行保管箱内。2003年10月,科大创新股票被人为操纵暴仓,造成严重亏损,陆晓明为追回委托理财的5000万元资金,退回了220万元贿金。
法院审理认为,陆晓明身为国有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管理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收受受托方贿赂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美元和港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于案发前将所收受的贿赂全部退还,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