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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等三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昨日透露,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基本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立法进程正在加快。有望出台的《反垄断法》所涵盖的范围将涉及国家多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点击此处看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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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的七大看点
●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关系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度。确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如何规定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明确规定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严禁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严禁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草案在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的同时,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详细]
“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它被喻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目前全球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它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世界各国的反垄断一般都是针对垄断行为而言的。反垄断应该从市场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取消市场禁入,而不应该用行政命令强行分拆。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

·我国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在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如果单单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个反垄断法就没有很大的效力。反对行政垄断,这是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特色,也是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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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最主要是反行政垄断

·难题初解 设双层执行机构规制行政性垄断

  传说中被“整章拿下”的有关反行政性垄断一章的内容,如期出现在6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说明有关机关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一位反垄断法专家欣慰地对记者说。

  他同时提醒,还有一个更为值得关注的亮点,就是草案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详细]

·反垄断最主要是反行政垄断
  
   目前在中国,反垄断主要是反对行政垄断,因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严重的损害。当前,行政垄断有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强制买卖、地区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强制联合以及制定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行政规定。

  这些行政垄断中,主要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比如是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为一体的行政性公司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详细]

·为反行政垄断立法在现阶段是奢侈品

  中国的老百姓不一定人人关注反垄断立法,但人人受到并继续承受着垄断的压榨。行政性市场垄断对老百姓的长期压榨更是相对突出。 [详细]

反垄断法我们期待什么?

·调查显示92.7%公众对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公众对于《反垄断法(草案)》给予了很高的关注。6月21日~22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北京益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的ePanel在线调查平台,对来自全国各地1000名民众的抽样调查显示,85.9%的人关注《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详细]

·法律界:谁来执行是关键
   
   目前,吴律师最关心的就是法律对于反垄断机构的规定,反垄断的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它的权限如何界定,“这些对于法律的执行来说是决定性的”。

·消费者:我更关注“行业垄断”
  
   在街头采访发现,对于反垄断立法,普通市民了解并不多。虽然有专业人士认为,这次反垄断立法对行业垄断行为的影响有多大尚难预料,但普通市民在讨论反垄断立法时,“行业垄断”却是实实在在的“焦点”。

·企业界:关心“并购和定价”
  
   于律师的客户大多是国内外著名的企业,在咨询和培训中,他发现,对于反垄断法,企业最关注的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并购,一个是定价”。 [详细]

反垄断法12年“难产”时间表
·时间表之酝酿期
  ·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1988年,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没涉及《反垄断法》。

·时间表之难产期: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本次两会: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12年“难产”原因

·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企业、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不成立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构,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

·《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

·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难以一时解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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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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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编辑 何始玉
网友调查
哪些行业最应该破除垄断?
电信行业
铁路部门
邮电行业
电力部门
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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