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兜底规定不会被滥用
6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法关于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中增加了“采用其他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这一兜底性条款,针对这是否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当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这条罪时,首先规定了这条罪的本质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三,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几个本质特征,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便于执法,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加以列举。因此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记者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什么时候通过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本次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但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并没有时间表,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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