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才能构成受贿,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却判决了一起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吃请”的特殊受贿案件。
这一案件的被告王雅萍原是萧山区物价局的干部,负责教育等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2004年,萧山区技工学校觉得学校电脑财会、中式烹饪、机电一体化和维修电工等专业的学费标准过低,便开始筹划提高收费标准的事宜。
不久,这所学校便找到了当时主管这项工作的王雅萍,为了能顺利通过物价局的审批,技校校长便以学校名义,于2004年7月邀请王雅萍夫妇到国外旅游,夫妇二人的旅游费用1.262万元全部由学校支付。2005年5月,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获区物价局批准。
为了感谢王雅萍,技校校长又于2005年8月再次邀请王雅萍和丈夫前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旅游费用3.296万元也由学校支出。案发后,王雅萍主动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雅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由此获得行贿方在出国旅游时提供数额较大的旅游费用。从表面上看,王雅萍是享受了校方提供的服务,但这种服务的费用全部是行贿方提供的,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且数额较大,所以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最后,法院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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