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成都12月5日电(记者郄建荣)今天,随着覆盖在“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牌匾上的大红缎布被揭开,我国环保执法体系又朝着完备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就此指出,这是我国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步骤,是强化国家环境监察能力,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察的重要举措。
今年7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宣布,全面启动组建11个地方派出环保执法监督机构。这11个执法监督机构包括,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五个环保督查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等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据了解,目前,5个督查中心已有4个挂牌。
被看作是“钦差大臣”的督查中心究竟该承担怎样的环境执法责任?张力军说,这些派出执法督查机构共有九项基本职能,中心任务是,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督查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督查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查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查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同时还要帮助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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