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淮南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受贿、挪用公款案在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另追缴从善明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1200余元、美金10500元,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3年至2005年,从善明在任淮南市组织部副部长、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政协副主席期间,非法收受67人贿赂共计1021200元、美金10500元,为行贿的地方党政官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工作人员在工作安排、提拔、调动上谋利,为有关企业进开发区、企业的资金使用、工程承包以及将人员调入开发区工作等方面谋利。从善明还利用职务便利,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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