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条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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