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网站日前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情况通报》,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规定,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为推动各地做好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作,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现将各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着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宣传等多项任务,同时承担着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在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农民健康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了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东部地区有7个省(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部地区有7个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海南;西部地区有9个省(区、市):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其中,有14个省(区、市)在当地党委或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明确了补助政策,有7个省(区、市)在卫生厅(局)与财政厅(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了补助政策,有2个省在卫生厅(局)下发的文件中明确了补助政策。
二、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对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如北京、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新疆15个省(区、市),按照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二是按行政村或村卫生室数给予定额补助,如广东省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青海省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按服务人口给予定额补助,如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四川5个省,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0.5元—1元的标准,或按照服务人口年人均8元—15元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从中补助乡村医生。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照人均不低于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又按照服务人口2元/人/年的标准增加了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别,补助标准高于3000元/人/年的有北京、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市),其中青海省规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再增加1000元/人/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低于1200元/人/年或按照不低于12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的有12个省(区、市),最低的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资金来源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筹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以上补助资金的有11个省(区、市),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安徽、福建、湖南、广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级财政承担50%以下补助资金的有5个省(区),包括山西、辽宁、江苏、浙江、新疆。二是全部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不承担补助资金,主要是在中西部地区的7个省,如海南省要求全部由市、县级财政承担,黑龙江、江西、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6个省(区、市)要求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和合理的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