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29日电(记者 方政军、徐海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原党委书记汪定国因犯受贿罪,日前被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5年初,汪定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247.2万元、英镑6.3万元、美元2.1万元、港币1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8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价值1.98万元的手表一块。
汪定国出生于1942年,先后担任湖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1993年10月起兼任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5年10月,清江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定国任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时兼任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总经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汪定国是十六大、十七大党代表,第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发出通报,组织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观看党风党纪警示片《辉煌中的跌落——汪定国受贿案警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