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查处出租经适房的3户业主,都是货真价实的低收入者,只能靠出租经适房生活(9月9日、10日《南方都市报》)
我相信很多人对这些可怜的户主是报以同情的,尽管他们违反了经适房“禁租令”。而且我相信,这样的经适房业主并非少数。事实说明,我们习惯性地将出租经适房者与骗购经适房挂钩,至少是以偏概全。由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经适房“禁租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不可出租,但没说明理由。那么,我先来说说允许经适房出租的理由。其一,经适房是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提供了以后,怎么用应该是低收入家庭自己的事。其二,业主对经适房没有完整产权,只意味着他无权擅自将房子卖掉,但将房子出租,其实是将居住权暂“借”给他人,这不违反法理。这就好比农民虽不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却并不妨碍他们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其三,经适房出租是否会带来社会危害,查无实据。查经适房是否出租的精力,还不如用在查申购人是否真的“低收入”上。
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种倾向:越是面向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要求往往越是苛刻,附加着很多没必要的条条框框。禁止低保户养狗如此,禁止经适房出租亦如此。这种倾向的根源恐怕在于,有关方面没有把享受优惠政策当作是他们的应有权利,而是将之视作一种恩赐了。(原题:“经适房禁出租”背后的“恩赐”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