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谱新篇,继往开来续辉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这是继往开来的新征程——
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余部法律,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立法的任务不会因为这个体系的形成而有任何的减轻,可能会更复杂更困难,因为实践无止境,改革会更深入。”信春鹰说,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这是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更是他们对自己的提醒。
“无法可依是没办法,有法不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今后应该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法律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智宏说,法律体系形成当然极为重要,但建好了不是放在那里,而是要实施,还要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久说,法律体系实际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体系,还应该有法律执行的体系,有法律的文化支撑体系,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则提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应该着力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是以文本形式表现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它是以社会行为方式和生活状态体现的。
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目标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