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倾向】强化人权保障
对于刑诉法再次修改的内容,陈光中认为,“有相当力度地推进了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期羁押、辩护失灵、辩护效力差、辩护率低、程序不公、实体不公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相当程度的解决。”
他认为,此次修法,辩护权这一部分是修改得最好的、最有亮点的,这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
与辩护权的变化相比,侦查权的变化也呈现既强化又限制。陈光中说,刑诉法再修改体现侦查权的强化的部分是,拟将秘密侦查权赋予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阶段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将嫌犯送到看守所等规定,则表明对侦查权的制约。
陈光中认为,整体来说,此次修改强化公权力的条文不多,强化人权保障措施力度,相对要大,涉及的面也更宽。
会议其它内容
审议香港基本法释法草案
国家豁免决定权在中央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该议案是委员长会议应今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而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一解释草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说明。
李飞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体现了国家主权,是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属于特区管理的事务或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我国实行的国家豁免规则是,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体现在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声明和实践之中,这是一个法律事实。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如果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上述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一致,将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的规定,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