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公司完成“两个彻底”的截止之日。除了康菲公司能否按要求完成“两个彻底”引人关注之外,有关溢油污染引发的索赔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应委托中立机构进行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损失的索赔,一类是生态损害的索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说。
对于具体索赔而言,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进行生态索赔;依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污染损害的养殖户也可以向排污者进行索赔。
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需要根据污染的范围和程度,进行相应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
专家介绍说,早在2007年,国家海洋局就发布了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海洋局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尽量委托与自己没有所属关系的中立机构进行评估。否则,一旦诉诸法庭审判,由其所属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在证据效力上将会大打折扣。
养殖户索赔应注意收集污染存在证据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乐亭县、昌黎县的扇贝养殖户称,因扇贝死亡,国外不断有客户来电质疑扇贝质量以及养殖环境,询问死亡原因是否与渤海溢油有关。养殖户担心事态发展会造成扇贝出口受限,损失难以估计。
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扇贝死亡确与溢油污染有关,养殖户进行经济损失索赔应注意什么?
王灿发说,对于经济损失的索赔,特别是渔民、海产品的养殖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证;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另外,还应当注意收集污染存在的证据,比如采集的油污、有关检测机构对油污的检测报告等。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2)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3)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4)清除效果及情况;(5)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受污染损害者可通过五种途径索赔
对于溢油污染受损害者而言,专家认为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途径进行索赔:
——直接与污染者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赔偿协议,就可以避免诉讼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浪费。
——由第三方居间调解。调解人既可以是专门的调解组织,也可以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行政机关行政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只是涉及的经济赔偿,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途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而且用时可能也比较长,但它是一条特别正式的途径。如果其它途径不能解决问题,最后不得不采取诉讼途径。当然,不经过上述一些途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