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见到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遇到有人需要救助,伸手还是视若无睹?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却难逃现实窘境的挑战——好人难当,“助人为乐”、“见死相救”者需要“拿着摄像头扶老人”,“救人有风险,出手需谨慎”也随之成为人们明哲保身的信条。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全国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呼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确保好人有好报,由法律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
人们怕做了好事反被冤枉
李立新委员在写这个提案前的社会调研阶段,曾经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来自各个阶层的300位市民中,72%的人表示,在目前没有出台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规的情况下不敢扶,只有23%人愿意扶,5%的人没表态。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一旦被诬赖上,经济受损不说,名誉也遭受损害。”这是那72%的共同心态。对于他们的理由,李立新委员表示十分理解:“他们在受访时表达了真实的想法,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指责他们‘不高尚’,因为人人都有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
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283位认为如果有法律撑腰,见到老人倒地一定会扶;有12位表示量力而行;只有5位表示视现场情况而定。
“答案很明显,大家并非冷漠,更深层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怕做了好事反被冤枉。”李立新委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方面立法的空白,是社会人情越来越冷漠的根源之一。
公民救助行为入法
是社会的进步
“在法律上给施救者一个保障,严防做好事后遭遇碰瓷的尴尬局面,大家才不至于袖手旁观,‘不敢救’或‘救不起’。”在李立新委员看来,公民救助行为入法,并不是社会的倒退,而是社会的进步。他说,真正从法律、制度上使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也使那些心怀讹诈之念的人失去市场。
在发达国家就有类似的法律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美国加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姑娘发生车祸,另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由于丽莎沒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事后瘫痪。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根据“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判因救助他人不慎导致其再受伤害应予免责。这一条款被称之为“撒玛利亚好人法”,在美国乃至整个北美地区并不罕见。新加坡虽然没有“好心人免责条款”,但对于讹诈好心人者,也有严格规定——被援助者如果事后反咬一口,一旦查明,须亲自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的,以污蔑罪论处。
“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应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并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给予相应的惩戒。”李立新表示,“现在的中国社会,太需要有一个司法案例,一个好的判决,来推崇应有的价值观,引导社会向善,为好人‘撑腰’。如有必要,利时集团十分愿意无偿为那些见义勇为反被诬陷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