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北京3月7日讯 (特派记者 童俊 叶海) 本次两会期间,浙江的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成为了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等人纷纷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手段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规范化。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法制化,帮助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建立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区域金融风险
齐奇介绍,民间借贷成本低、效率高,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导致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2008年至2011年,浙江各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上升趋势。2008年72332件,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2009年88925件;2010年87741件;2011年93067件。
齐奇说,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等问题,数额大,利息高,周期长,不少地方甚至以钱“炒”钱,呈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市场利息不断走高。同时,为规避“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出现了“阴阳合同”,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困难。
在高额利息趋势下,不仅有职业放贷人,还出现了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
甚至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充当起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
因此,给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不少难度。
可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
“为适应市场化金融改革需要,应通过立法机关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齐奇说,《放贷人条例》要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还要对借贷人的资格、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及资金来源等要作出规定。
针对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把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领域,齐奇认为,应通过立法把企业间资金调剂活动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放宽限制,容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款的合法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齐奇认为,该规定执行了20多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仅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相符合,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质疑。
他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要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也要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制约存在高利贷化倾向的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