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连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这样一部程序基本法,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刑诉法的规定关乎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保障,因此关注刑诉法修改,就是关注公民自身。
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也是近几年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次总结,将更加适应惩治犯罪和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首次“大修”承认无罪推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亲身参与了刑诉法的起草制定及修改,他回顾第一次“大修”时说,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经验,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10多年实践证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同时,1979年到1996年,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起诉与审判方式以及执行等,都提出了一些需研究的新问题。
顾昂然回忆,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强制措施,解决收容审查问题;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三是规范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四是扩大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五是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庭审作用。
1979年刑诉法全文仅164条,1996年首次修正后增订为225条,特别是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国际社会认为这是中国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
-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此次“大修”拟增加60条
时隔16年,刑诉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在这16年间,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如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他们在侦查阶段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被冤枉入狱,直至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其冤情方得昭雪。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刑诉法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从2009年初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2011年8月24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6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议决定将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有望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刑事诉讼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它要求,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指出。
这次修改得到了学界的充分肯定,认为修改使中国的司法在文明化、人性化、科学化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指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力图改革,求真务实,亮点多多,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这次修正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新里程碑。
参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起草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次修改的力度如此之大,无疑会使我国刑诉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各个条文之间更加衔接,条文设计亦会更加合理,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