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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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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讲话使尊严成为社会热词引公民权利讨论
温家宝讲话使尊严成为社会热词引公民权利讨论
中国新闻周刊2010009期封面:关于尊严

  关于尊严

  ——权利若坚实,尊严自然来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个月前在新春团拜会上说出这句话后,其中的“尊严”旋即成为社会热词之一,激起中国人心底强烈的情感波澜。但令人难以预料的是,相关表述竟然出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件事创下了两个史上先例:此前没有中国领导人这样说过,此前政府工作报告也从未这样写过。

  稍微了解中国政治的人都清楚,温家宝是在代表执政党向中国人民做出承诺,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发展日新月异,如今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三。相应地,中国老百姓绝大多数也基本告别了“温饱”时代,向小康社会迈进。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无忧后,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目标。执政党发现并顺应大势,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所谓的“尊严”。

  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尊严的产生,依赖于各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裁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纠纷。法治施行的关键,首先在保障《宪法》中诸公民权利的落实。

  在《宪法》所载明的公民诸权利中,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权,对于解决中国当下的发展方式、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经常伤害这一至关重要的公民权利。也正是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考虑,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

  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003年,大学生孙志刚之死导致《收容遣送条例》被废除,体现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这一人类文明的高贵理念。而此次《选举法》的修改,虽然对于进城农民工和异地居住的公民选举权之落实有待时日,但已经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公民法律权利均等化的原则和方向。这些正在修改或者已经修改中的法律,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尊严的产生,还来源于政府权力的节制和政府服务的归位。温家宝在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尚需改进的部分,涵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和 “对于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等问题。

  中国经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率先恢复,无疑体现了政府杰出的管理能力。但是,经济尚未企稳,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所带来的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上升过快、国进民退等问题,已经有所显现。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在多大程度上替代了市场的作用,市场的作用是否在政府干预中被扭曲等等,都是需要仔细甄别和厘清的关键问题。

  与此对应的另外一点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进程中,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等公民在《宪法》规定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当此两会召开、改革进入关键阶段之际,凝聚共识,再启改革已成中国人的普遍意志和公共选择。当政府权力被运用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当公民的权利丰满坚实、公共服务健全均等之时,一个更有尊严、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也将随之来临。

  本刊编辑部

  选举法有望实现“三平等”

  《宪法》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25年来,蔡定剑和同仁们不懈推动《选举法》逐步完善,他希望中国人能够享有“人人平等”的选举尊严

  本刊记者/申欣旺

  3月8日上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如期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次《选举法》修改,最核心的内容是废弃所谓“四分之一条款”,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修法的总体思路非常明确: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三天之前,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番表述被解读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前奏。

  “选举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三十年来民主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如此评价。这话并非信口说来,蔡定剑亲历、参与推动中国选举制度发展,经历了“暗流涌动”“起起伏伏”的四分之一世纪。

  1986年,蔡定剑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开始接触选举并从此“身陷其中”。25年后,他被公认为是该领域最权威的专家之一。2003年,他以一本《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告别人大机关和他人羡慕的副局级身份,开始了离开官场的教学、研究生涯。

  3月4日,蔡定剑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畅谈《选举法》修改,话题涵盖三十年来中国选举制度与民主进程的得失。

  民主在试错中前进

  蔡定剑希望修改后的《选举法》能够给中国公民带来更多“能够实现的平等”。将近60年的艰难实践后,“城乡公民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写进草案,在他看来具有“政治上的象征意义”,意味着“农民在这个国家有地位、有同等的话语权”。

  是否拥有平等的选举权通常被视为民主实现程度的基本指标,对选举权进行具体规范的《选举法》,其地位之高,在蔡定剑看来,“与人大组织法一道,是重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而后者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但《选举法》与选举权并非只是这样抽象的政治符号,蔡定剑更愿意用活生生的例子来描述这部法律的具体意义。比如它是海淀区人大代表吴青被推选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法律依据,它是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被选为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的权利基石。

  1989年,身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的吴青因出色履行区人大代表职责,被海淀区人大代表以“十人联名”推举的方式,当选为北京市人大代表。

  王亮的当选有着不一样的经历,但殊途同归。

  2001年4月,王亮所在的学校员工决定参加深圳福田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时,却发现学校错过了选民登记,并因此失去了提名候选人的时机。在这种背景下,王亮自我推荐为候选人,也就是媒体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并通过选民“另选他人”的方式,获高票击败两名正式候选人而当选为人大代表。

  像吴青、王亮等人的当选,并非某些官员的指派或者恩赐,实为选举法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明确规定。

  蔡定剑认为,1979年以来的历次选举法修改,彰显了民主的进步。

  1979年《选举法》的重新制定直接推动了公众对于民主实现途径的探索,“198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

  在全国范围内,湖南师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但此后,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

  “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蔡定剑回忆,“这个微小的改动对竞选形式进行了规范,民主实现的形式实际上被控制了。”

  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实际上是对1982年的修正,使候选人能够更大范围地与选民交流,宣传自己。

  “这表明我们的民主政治在进步,很多东西在慢慢地回归。” 蔡定剑评价说。

  1986年,蔡定剑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正逢新一轮的选举法修改。

  “这次修改有一个特殊的背景,一方面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上有力量要求进一步开放,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开始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批评。当时中央整体精神是发扬民主,中央书记处还专门转发全国人大机关党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意见》,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还专门就县乡两级选举发表《依法办事,尊重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讲话。”

  蔡本人亦参与到具体的选举工作中去,“1986年天津选举的时候,我全程在场,当时李瑞环同志是天津市长,他提名的副市长落选,而代表推选的副市长则选上了。”

  后来为很多人称颂的朱基市长选举演说就发生在这个背景下。1988年4月24日,朱基应上海市普陀区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钟的演说,赢得30多次掌声,当选为上海市第七任市长。

  随后形势逆转,民主选举步入低潮。蔡定剑客观评价说,“当时的反复,为后来的《选举法》修改甚至推动民主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制度在实践中完善

  蔡定剑介绍说,《选举法》的很多制度是在实践中完善的。比如,1979年《选举法》曾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如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986年的修法中删去了这个条文。当时的背景是“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所以就删除了预选的规定”。

  “预选是为多个候选人的出现所设计的一个制度,因为选民十人以上就可以提名,导致实践中规定只有两个正式候选人,但进入候选人名单的有数十人,这就需要一个预选程序来确立正式的候选人。”蔡定剑认为,“预选本身是一个不错的制度,但很多地方省去了这个环节,直接从数十人中选出代表,因此受到诟病。”

  删去预选之后,选举法规定由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问题随之而来,“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协商掉’了,暗箱操作现象严重。”

  经过反复实践,预选制度在1995年的修订中又被恢复。1995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另外,在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等方面,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提高,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1979年《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做了基本的规定。1982年《选举法》则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1986年选举法对代表罢免和补选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罢免代表和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后,1995年、2004年的修改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比如2004年《选举法》修改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数提高到了50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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