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牛团长夫人”、“贫困县女检察长开名车”以及近日的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网络在揭露官员违法违纪事件中起到民间“搜捕”的巨大威力,代表委员建议,为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关网络信息监管的法律完善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新华网广西频道北京3月9日电 从“最牛团长夫人”到“贫困县女检察长开名车”,从“周至尊”到近日的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近年来网络在揭露官员违法违纪事件中起到民间“搜捕”的巨大威力,在部分官员被问责的同时,“违纪官员也有人权”的呼声也被社会所关注。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建议,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为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关网络信息监管的法律完善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民间网络反腐”轰轰烈烈
相对于举报、媒体曝光、信息公开、信访、审计等传统的反腐方式,网络反腐是近两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刚刚兴起的新生事物,并获得广大民众的普遍欢迎。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的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
在网络日益受到反腐机构青睐的同时,由于网络公开和透明的特性,又无意中开辟了一个反腐新战场——民间网络反腐。与官方网络举报不事张扬相异,民间网络反腐带给人一种锣鼓喧天的感觉。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先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之后,再被反腐机构锁定、最后落马。可以说,公开是民间网络反腐的唯一利器,但这同时是柄双刃剑,这种方式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疯传。由于涉及桃色、贪腐等多重元素,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近日重申,将全面、彻底调查“局长日记”可能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问题一经查实,将立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目前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正在深入进行。
2008年以来,诸如上述涉及地方官员违法违纪事件的网络转帖在互联网上受到持续关注。其中事件中涉及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被完全曝光在网络之上,如“日记门”中涉及的多位女性的姓名、工作单位,甚至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都被毫无掩饰地公布到互联网上,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还严重影响本人和家人的日常生活。
近日,“日记门”中的主要当事人韩峰已向警方报案,目前尚未确定发帖人。一时间,“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如何得以保障,引起社会关注。
——“个人信息”遭遇网络暴力
何为“网络暴力”?通过百度搜索得到的解释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表现形式主要为:(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成为直接的表现形式。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热衷于此的网民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成群结队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由于个人隐私被泄露,“局长日记门”事件可能涉及的几名女当事人遭到“人肉搜索”。一些网民认为,她们的名誉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有网民认为“对于那几位女子来说,如果曝光的情况属实,是不道德的,但却也系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他人无权干涉,更不能将其曝光于公众之中。”“一些疑似当事人的相片上传于网络之中,这就有朝着‘网络暴力’方向发展的迹象了。”
——代表委员:加快网络管理的法治进程
在网络世界中如何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有专家呼吁实行网络实名制时机已到。对此,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表示,应尽早出台完善的网络管理相关法律。
首先,必须肯定,实名制有利于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王东林说,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减少社会诈骗、谣言诽谤的发生,对保护网民民事权利有利。网络上一度出现的“‘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翁帆怀孕”“白岩松自杀”等谣言传播,更让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呼声愈加强烈。“实名制显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谣言诽谤和诈骗的发生。”
其次,实名制的实施应该“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网络自由性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党委书记顾晓松认为,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防止一些网民很随意地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实名制有两个层次,一是登陆网络时必须有真实的用户、IP地址等,用技术手段来保障用户不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假冒,这是保障安全有序上网的措施。第二个层次,当用户登陆后,在论坛上发帖、跟帖等网络活动,则不必用真实的姓名,可以用网名、IP地址等形式加以显示。
第三,权衡利弊,目前急需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有关网络行为和管理的法律。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陆永兰、全国政协委员王东林等认为,实名制的实行有利有弊。为保障普遍的言论自由度、个人隐私的维护,以及支持方兴未艾的民间网络反腐等等行为,王东林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们的法律责任,利用法律规范人们的使用手机和网络的行为。”仅仅是“实名制”肯定不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女律师协会会长刘玲认为,对网络监督和其他网络行为应当以立法来规范。赞成利用网络提供反腐等线索,比如南京的周久耕案,便是网络反腐的重要体现。但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若不加以管理限制,容易造成人身攻击甚至“网络暴力”。目前,针对网络管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隐私等方面还是靠司法解释和管理规定,何况网络上的取证、调查困难比较多,因此,应该出台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