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11日下午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邓小平(右一)在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说明报告。主席台上(自左起)宋庆龄副主席,毛泽东主席,刘少奇、朱德、李济深、张澜副主席。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从“8:1”到“1:1”,历史的每一步前行都与时代发展同步,也不断践行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重誓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的日渐完善,平等选举的逐步实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体现。
根据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农村和城市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8:1。即:农村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8倍。对省、市、县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作了“同样性质”的规定。
“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1953年,邓小平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坦承了特殊历史阶段的选择。
长期研究选举制度的中国人大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1953年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为13:87,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悬殊。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规定城市和农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水有源长流,树有根长青。基于国情和实践的民主政治才更具生命力。历史长河中,我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修改选举法,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在推进民主政治进程中迈出一个个坚实步伐。
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就曾根据有关地方的意见,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甚至一比一。”
1995年,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大致为30:70。在当年对现行选举法的修改中,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改为4:1。
“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顾昂然当时作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