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请复核的车辆驾驶员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告知单位不得安排其承担驾驶粘贴有《通行证》的车辆出入上海市,但不影响《通行证》的发放(该单位仅有唯一的一名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发证):
1、驾驶员系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驾驶员系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驾驶员系保外就医人员、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
4、驾驶员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
5、驾驶员系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的;
6、驾驶员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
7、驾驶员系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8、驾驶员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9、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