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在何处提出申领?
我省《通行证》申领、发放实行“统一标准执行、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1)驻浙军队(武警)机动车辆和人员,由部队系统内部自行发放专门证件,其证件样式报公安部门备案;其所的地方号牌车辆由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
(2)单位及个人车辆在申领新牌、过户或办理年检时,可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3)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所有私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含单位车辆中需由上述人员驾驶的,以及中国境内人员所有车辆有委托人上述人员驾驶的),应向该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实际暂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车辆,在单位注册地、单位实际经营地以及个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均可申请办理。如需委托他人驾驶的,车主应与被委托人一起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