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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代表热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浙江日报北京3月10日电今天,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时,会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更是激动不已。

  下午,在浙江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代表们踊跃发言,对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展开热议。

  为民族复兴奠定坚实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启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探索。尽管这条法治之路并不平坦,但中国人民追求法治的步伐一刻也未停歇。”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激动地表示,从无到有,从零散到完备,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首创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代表们认为,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代表们说,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不能照搬和套用西方法律体系

  在审议中,代表们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不能照搬或套用西方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姒健敏说,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反映和适应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客观情况和客观需要,不能脱离本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外国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要有;外国没有的法律,而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的,我们就必须有。

  全国人大代表、绍兴文理学院党委书记王建华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和我国的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是相适应的。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不顾自己的经济基础、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去照搬或套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这方面没有成功的例子,只有失败的教训。

  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审议中,代表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尤其在我国,还处于改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更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辉达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头等大事是要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化解矛盾、解决争端最终离不开法律,最终依靠的还是法律。要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上下功夫。历史证明:无法可依,可悲;有法不依,可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材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张剑星表示,要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

  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有效实施。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首要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辉达说,现代社会衡量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如果背离了这一法治精神,法治本身的根基就会遭到破坏和动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们在审议中一致表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于其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一阐述反映了人们对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深刻共识。

  法律手段和其他机制相得益彰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维科精华家纺有限公司制品分厂质监员杨晓霞认为,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行为规范的遵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事情是要靠道德规范、良俗习惯、社会舆论约束的,有些是要靠利益引导机制加以引导的,有的是要靠其他手段解决的。

  在审议中,代表们提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要用立法去解决。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多种多样,除法律规范外,还有市场机制、行业自律、道德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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