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北京3月8日电 今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而此次是时隔16年之后又一次重要修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增加的60条内容大多数涉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引发了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
这是历史性的突破
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草案最大的特点是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姒健敏激动地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不仅有宣示性,更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说,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并饱受诟病的司法积弊将在修法中得以消解。比如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律师阅卷难、不断发回重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嫌疑人长期羁押等,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自身的漏洞,有的则是司法运行中的痼疾,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本次修法着力从制度上化解这些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代表们一致认为,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将使我国的司法在文明化、人性化、科学化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必将有力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有人会说:“自己这辈子都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所以刑事诉讼法跟我没什么关系。”据介绍,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刑事案件只占十分之一。那么,怎样看待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它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到底有什么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教授程惠芳说,尽管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感觉与老百姓生活关系不大,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刑诉法的重要性。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主干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诉法的修改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也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诉法不是单纯的程序法。有人把它称为行动中的宪法,甚至认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试金石。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化工研究院院长姚献平认为,与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不同,刑事案件在审理前有侦查活动。而侦查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一种活动。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以限制甚至剥夺相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每一项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如果行为不当或权力没有依法行使,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为什么称之为“行动中的宪法”的原因所在。
代表们说,作为调整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基本法,这部草案看似只与犯罪人相关,其实与每个公民的权利保障都息息相关。如果把刑诉法修正草案中某些冷静的法律语言还原为现实,它温情的一面立刻可以显露出来:比如被告近亲可不出庭作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刑事案件数量少,或者自己没有犯罪、不跟法院打交道,就认为刑诉法与自己无关。
彰显民主法制进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正,这是第二次修正。从草案中可以看到,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从1996年到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梳理一下近年来发生的大事记,这次修法的社会背景清晰显现——
1996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宪法。这两次修宪,与刑事诉讼法关系非常密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除了对刑事实体法有重要影响,对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也有指导意义。细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可以发现,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是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
此外,经历几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有不少探索,积累了好的经验。这些有益的经验需要及时总结上升到法律层面。
代表们说,这一次的刑诉法修改,要考虑这些新的社会背景、制度背景,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回应社会公众的期待。
“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变迁,印证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文明演进,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步履。”全国人大代表、松阳县委书记钟昌明说。
掀开法治新篇章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已进入最后的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
不过,代表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可能超越现实国情、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只能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
“事实上,每一次修法都不会是某项法律制度的终点,而只是一次新的开始。”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王鸣说,我们不奢求制度的完美,而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追求完善。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也许还会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不完美正是我国当前现实的真实反映,只有正视这种不完美,我们才有提升的空间、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