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北京3月9日讯(特派记者 童俊 叶海)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而此次是时隔16年之后又一次重要修正。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增加的60条内容,大多数涉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引发了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
浙江代表团也分组审议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等内容。
代表们关注最多的就是刑事和解制度
3月9日,在浙江代表团小组讨论上,代表们关注最多的就是刑事和解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并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这个制度,我们的司法实践走在前面,现在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说。
不是所有案子都可以刑事和解
“母亲在倒车时,没注意后方,把女儿给撞死了,按照法律,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有什么意义呢?无意、过失撞死了一个人,难道非得把肇事者枪毙掉?”致公党中央委员、浙江省副主委、宁波市主委、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宁波大学图书馆馆长范谊谈论了自己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看法。
他认为,在这些案件里,引入了和解程序。如果当事人积极提出赔款,赡养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和解,给予另外一种罚罪。
“我觉得这是培养一种社会理性,这是一种进步。”范谊说。
范谊话音刚落,坐在对面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按耐不住了,补充说,并不是所有案子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
刑事和解主要还是针对家庭内部或者邻里之间,大家为了小事一时冲动动了手,把对方打成轻伤。按照现在的标准,轻伤公安就要介入。法院判决后,如果送进监狱,这两家不光是这一代,可能下一代都会结怨。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刑事和解。
“像杀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不能用刑事和解。”陈云龙说。
“咬文嚼字”的范谊又追问,同学出去郊游,一个同学手里拿着水果刀,双方玩闹时不小心,刀刚好插到另一个同学的心脏上,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这个该怎么办?
“这是过失杀人,赔偿得当,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和解的,但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你要预见到刀拿在手里,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陈云龙解释道。
谨防“花钱买刑”
看到范谊和陈云龙的“你问我答”,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也参与了进来。
问道:“刑事和解制度,是不是会对有钱人有利?”
在同性质的案件中,会不会有钱人赔得多,就好和解,获刑就轻?没钱的人赔不起,就和解不好,获刑就重?会不会出现以钱抵刑或者花钱买刑的情况?
对此,陈云龙说,刑事和解主要还是针对家庭和邻里间,因为纠纷造成轻伤的案件。恶性案件是不适用这一制度的。
“当然,在刑事和解当中,赔得多就和解得好一点,这也是会有的。”陈云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