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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代表委员建议:堵疏并举,规范民间借贷

  代表委员名片:

  毛光烈:全国人大代表、副省长

  齐奇: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晓光: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

  金颖颖: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赵林中: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李如成:全国人大代表、雅戈尔集团董事长

  张泽熙:全国政协委员、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李立新:全国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一方面是民间资本暗流涌动,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全国两会上广受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在我省表现尤为突出。我省代表委员建议,把民间借贷纳入合法、健康轨道,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民间资本暗流涌

  由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引发的企业主“跑路”现象,是今年全国两会会场内外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犹如地下暗流,时而销声匿迹,时而冲撞激荡。

  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温州2010年上半年民间借贷规模约为800亿元,而2011年上半年猛增到1100亿元,一年期间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2011年一季度,民间借贷综合利率达到23.01%至24.81%的高位。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周晓光代表认为,分析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及非法集资有吸引力,原因之一是有资金来源:由于长期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尤其是食品价格指数一直在高位运行,虽然国家数次提高存款利率,但是银行存款实际上始终处于负利率。因而大量的民间资金在找不到合适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就转向民间借贷;第二是有需求: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渠道很难贷到款。国家紧缩的货币政策首先影响到的是中小企业,即使国家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实际上也很难落实到位。因此,不少企业只有转向民间借贷;第三是一些人急于获得高回报,又对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被非法集资的高利率所吸引,大量资金集资到不法分子手中,由于得不到法律的合法保护,有的造成严重后果。

  金颖颖代表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存在高利率化和高风险化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2011年以来,银行信贷从超量投放趋向常态,金融主渠道供应明显缩减;但更主要是因为非正常化需求引起的,比如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下降,成本上升,使企业生存空间受到压缩,企业投资实体经济的意愿不强。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信贷超量投放,客观上导致房地产等行业存在泡沫,引发了过度的投机性需求。另外随着经济转型升级,使得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行业加速淘汰。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持续推进、银行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的规范化管理,加大了信贷结构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剩”产业,这些企业融资需求难以从银行渠道获得满足,转向民间借贷,由此导致民间借贷需求非正常放大和利率持续攀升。

  张泽熙委员认为,2008年以来,我国民营经济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和相对从严的宏观调控,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为严峻的一个时期。不少中小民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关门倒闭或濒临破产,主要问题来源于正常渠道借贷无门,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正规投资途径少,而被迫流向非法投资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民营金融,把草根经济与草根金融有机地结合起来,用民营金融为中小企业优化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助力和支撑,再展民营经济的活力和优势,不失为一个值得探索实践的方向。尤其广东、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更应该多做一些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脱缰野马危害多

  齐奇代表说,民间借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亟待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法制化,以利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建立市场化大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齐奇代表介绍,2008年至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案件数量急遽上升最为明显,收案72332件,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2009年收案88925件,增幅有所趋缓;2010年收案87741件,同比甚至微有下降;2011年为93067件,比2010年增长6.07%。

  从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民间借贷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营利性和资本性特征明显。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更多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数额大,利息高,周期长,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呈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高息化与隐蔽化并存。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利息不断走高。同时,为规避“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出现“阴阳合同”,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组织化与中介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一些地方不仅有职业放贷人存在,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还有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

  赵林中代表说,当前,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明显,职业放贷已成产业,甚至企业移用生产资金参与资金拆借、高息牟利。他认为,从公安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情况看,案件数量攀升、涉案金额大幅增加、涉案人员范围扩大。民间借贷案件、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件,诱发各类犯罪,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过度的民间借贷影响到了宏观政策调控效率,资金空转风险和社会信用危机产生。因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造成体系外的信贷量难以纳入货币政策和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造成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降低;因民间借贷的逐利性导致受控产业企业难以及时淘汰。从民间资金流向上看,直接流入实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相当部分为高利转贷所用,民间借贷体系风险不断积聚。

  因势利导阳光化

  毛光烈代表认为,民间资金借贷古来有之,具有两重性。企业之间因为资金使用紧张的情况不一样,互相调剂一下,是以互相合作为前提的。“这是正常、正当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人没有经过批准去非法融资,然后以盈利为目的放高利贷。一旦借款还不上,就会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损害。”民间借贷要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就必须按照法律制度运作,依法设定专门的信贷机构,依法进行信贷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防范借贷风险,规范发展小型金融企业,让民间资本从“地下暗流”变成“地上活水”。

  毛光烈代表说:“要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就必须开前门、堵后门、杀邪门”。“开前门”就是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上来”。“我国大银行多、小银行少,特别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太少,所以要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组建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

  “堵后门就是截断非法集资。杀邪门就是打击投机骗钱、高利贷、洗钱、暴力逼债等违法行为。祛邪才能扶正,才能保障守法经营、合法经营的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地方金融改革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路子。”他说,不管是“开门”还是“堵门”,都需要加强监管,对于民间融资行为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

  李如成代表认为,在处理民间借贷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存在“及时发现难、界定打击难、监测协调难”的“三难”现象,归根结底与当前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缺失有关,建议对民间借贷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李如成代表、李立新委员等建议,要加快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借贷主体资格和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地下金融的标准,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证其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目前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方面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得地方在打击集资诈骗、金融掮客、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上没有有力法律工具。同时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在早期发现金融“三乱”隐患的功能较强,但按目前法律,人行难以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可疑线索。因此建议修改、出台针对性强、切实可操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对金融“三乱”打击和防范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发展的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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