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0032条。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征收征用、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方面。以下是群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标准
有的群众认为,草案对征收、征用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对“公共利益”等概念予以明确界定,防止滥用国家名义进行征收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把公益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国家征收、征用的范围,把商业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市场调节机制,避免社会矛盾,体现公平原则。建议草案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征用农民土地应开听证会
土地是亿万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征收农村土地,不能仅仅告诉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而是应当召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参加的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应允许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应当允许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合同权利期限内进行抵押。草案禁止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对此规定,有人提出,从有利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角度,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才能获得比较完整的土地权利,才能自主地安排土地融资,获取较大的发展资本,因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合同权利期限内应可以抵押。
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获得房屋居住权
草案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对此社会上一直看法不同。目前有人提出,草案应当禁止城镇居民直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也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房屋居住权。
住房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应给予补偿
有的群众建议,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国家要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原出让期限与建筑物正常寿命之差给予适当补偿;草案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续期的规定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
业主应享有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有人提出,对业主应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应当以法律强制规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证。草案力图解决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以“约定”为解决方式。但是,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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