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招标拍卖,不一定会抬高房价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以来,土地供应大多数是实行有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真正以招标拍卖取得的土地所占比例很小。北京市自1992年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10年期间均以协议方式出让,招标拍卖工作也是才刚刚开始尝试。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地价水平不一。一般情况是:拍卖出让地价最高,招标出让地价其次,协议出让最低。我国首例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现在1987年12月深圳市。以后,在全国许多城市陆续推开。各地实践证明,土地招标拍卖可以提升地价,但不一定会抬高房价。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苏州土地招标拍卖收益20亿元,浙江为191亿元;2002年上半年江苏招标拍卖土地收益20亿元,浙江已达67亿元。总的来看浙江地价比江苏要高,但浙江的房价并不比江苏高。杭州与南京相比,杭州房价也不比南京高。事实证明,招标拍卖土地,并不影响房价上涨。
综上所述,土地招标拍卖与协议用地相比,地价是上升的,但房地产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供需决定的。只有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土地价格适度上扬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土地由于位置的固定性、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可供应量只会越来越少,因而其相对价格也必然会上升。
3.土地招标拍卖可以直接调整国家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明白了土地价格不能决定房价,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道理后,就能轻松理解这个道理: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收益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是互相消长,二者之间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科学的土地价格水平必须保证国家收益和开发商合理利润这两方面的利益。业内人士计算,广渠门招标地价高达预期房价的47%,而北京市绝大多数的协议地价仅占房价的30%~40%,个别宗地甚至低于20%,究竟是北京过去协议地价公平,还是广渠门招标地价合理,社会人士各执一词,北京市开发商们一致认为地价过高,难以承受。但有关部门调查:上海市土地开发及相关成本约占房价的45%~50%,北京市约占30%~40%,依据2000年房屋价格折合北京市土地开发成本及市政、四源等各种配套设施等成本费用,两城市基本接近。虽然北京供暖、防震要求较高,但与上海房屋较高地基成本相抵后,两市的建安造价相差并不大。北京和上海两市的差别就在国家土地收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上。按上述数据计算,北京市的国家土地收益占单位面积房价要比上海约低5%~10%,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要高5%~10%。如果按自有资金利润率计算,则利润更将成倍增长(参见下表:北京房地产资金来源结构表)。当然这是粗略计算,与实际数据会有出入,但总体上可反映一个事实,就是房价高,并不是因为地价高,而只是开发商的利润高,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却并未得到应得的收益。
如何解决此矛盾,最好的办法是招标拍卖土地,让开发商(包括市内外、甚至国内外开发商)去公开公平竞争。房地产开发商和他们的咨询谋士们会科学地计算出他们能承受的最高地价,国家也可获得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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