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目前主要由“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租金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等组成。中国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胡恒洋说:“探索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也无疑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积极意义。”
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白马墩村的农民朱福明,3年前把自家的9亩田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给了华庄现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仅每年获得五六千元租金,而且还进入这家公司做工,年工资1万多元,收入是从前的数倍。
然而,中国地区间发展的差距,也带来了农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不均衡。从全国平均水平看,财产性收入只占农民人均收入的3%,而在较发达的江苏苏州已占至10%,昆山地区则占至20%。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说:“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最根本的是要从法律上保护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利,让农民的财产具有可交易性,以获取更大程度的增值。”
他说:“这在今后的政策层面有太多需要考量的地方,比如进行征地制度的改革等。”
马晓河表示,国家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降低生产成本,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了条件,但是,国家仍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保护农民利益。
虽然2007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4000元,但是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却继续扩大,已从2001年的1:2.9扩大到2007年的1:3.33。
中国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强调说,解决农民的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国家创造条件非常重要,要想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长,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统筹,突破体制障碍,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