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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鼓励"财产性收入"成为扭转贫富差距关键词
2007年12月06日 07:54: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里面包括了“各种财产要素参与分配,其所有者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含义,财产性收入合法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997年,党的十五大要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3年到199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我国“九五”计划的主要做法是: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方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党的十六大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尼系数出现了停止扩大甚至略有缩小的苗头。近5年是农村居民收入平稳快速增长的5年,是农村居民货币消费支出份额不断提高的5年。
专家指出,网友的担心和质疑有一定道理,这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但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更需要全面理解。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基本的事实逻辑。“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了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姿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拥有工资外收入提供了广阔空间。详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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