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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7年12月05日 16:19:4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财产性收入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及基本条件是什么,即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够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够增长,甚至还可能成为对居民财富掠夺的方式。只有把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为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否则,仅提出一个“财产性收入”概念,并把这个原则完全泛化,要想真正落实十七报告的精神是不容易的。1 必须理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先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 易宪容 对于财产性收入的认识,并非仅是如何发展资本市场,也并非仅是如何发展房地产市场让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理清楚几个前提条件。 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物及财富通过市场方式资本化之后才是财产。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 同时,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财富产权清楚界定,又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个人财富无论是进入或不进入市场交易,都能够成为财产或资本。比如说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收入。比如,如果个人拥有土地,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但是,在目前现实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很多。比如,在国内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收购。而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于遭受严重的掠夺。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把巨大的财富向少数人聚集,其实就是有人利用民众财富产权界定不清对广大群众的财富进行严重掠夺。 可以说,如果居民的财富不能够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那么他们要通过其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反之,他们的财富还可能为他人所掠夺。特别是在金融资产对资产持有人不能够有专门的知识与能力让其保值增值时,这种掠夺随时都可能出现。因此,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转化与分配机制 还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基本上界定为公有,那么在转轨经济过程中,不仅是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公有产权逐渐私人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种产权私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公正的产权转化机制,那么个人财富增长也是相当不同,甚至于相差悬殊。因此,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在于如何清楚界定与保护产权,如何建立起有效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如果国有财富的转化与分配机制不能够公平公正,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分配不公,那么这不仅不能够为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性收入,而且还会人为制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制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比如,目前一些人利用手上的权力掠夺性或贪污性地先侵占国有财产后,再通过这些财产使得其收入迅速增长,而广大群众由于远离权力,其财产持有相对比重越来越少,其财产性收入自然也就越来越少。 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目前国内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但是不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我们的媒体不必过多极端化。而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先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其财产的重要来源需保证国有财产的私人化过程公平公正,不要让国家的财产为少数人占有或掠夺,否则,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如果仅把民众财产性收入增长仅理解为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理解与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原则应该是相差很远的。(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延伸阅读】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01元,比2002年增长了138.9%;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1%,比2002年增长了0.8个百分点。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2002年都有所下降。5年来,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但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也就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5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 第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还比较低。到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仅为244.01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 第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占22.9%。(秦交锋) [1] [2] [3] [4]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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