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南株洲市中院对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赃款40万元。
刘锦坤,男,永州市人,56岁,2001年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9月兼任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 2007年3月任永州市政府秘书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刘锦坤称要钱给妻子买门面做生意,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何某(另案处理)得知后送给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月,何某为感谢刘锦坤帮助其低价收购南华大酒店国有股份,又送给刘人民币30万元。2002年至2003年,刘锦坤在南华大酒店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使得香港某投资公司低价取得南华大酒店75%的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损失43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