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封存
【草案】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封存犯罪记录,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杨畅提出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完善,如很多单位招聘时会要求应聘者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法开出这样的证明。另外,在个人的档案里还会有犯罪记录。
贪官潜逃可申请没收赃款
【草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表示,这有利于对在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追缴。
陈卫东教授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这些财产是犯罪所得,追缴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但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犯罪分子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这样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
禁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明确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找罪证不能依赖嫌犯口供
【草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表示,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不承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如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控方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这种要求控方独立收集证据,不依赖被追诉人配合的做法,对我国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