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时间将延长至24小时
【草案】公安机关拘留人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解读】郑旭表示,原来拘传、传唤不得超过12个小时,在一般案件中能够完成证据收集、核实等工作,在12小时届满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等。但也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难以核实,在12小时内无法对嫌疑人适用相应的措施。为给侦查机关足够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做了以上修改。
看守所内讯问嫌犯录音录像
【草案】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解读】郑旭说,修改前的刑诉法未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所,有的是将嫌犯提解到侦查机关讯问,缺乏其他人的参与和监督,处于完全封闭状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警察的行为会受到更多的约束。
羁押后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并且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利于日后对供述属刑讯逼供取得存在争议时,通过录音录像予以查明。
死刑复核靠近“三审”
【草案】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可发回重新审判或通过提审改判。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解读】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而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过去,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主要就案卷材料进行审核,部分案件提审被告人,没有听取辩护人和最高检意见的环节,透明度也不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最高检的意见,这样的程序设计符合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的要求,并使得法院的裁判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虽然不是开庭审理,但是已具备诉讼的意义和特点。如果沿着这个思路再往前推进,是向死刑案件“三审”靠近,实现复核的最终目的。
据悉,最高法曾在2008年4月25日,首次进行视频“面对面”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