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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讲话使尊严成为社会热词引公民权利讨论

  人人得享尊严的选举梦想

  尽管进步可喜,但回溯过去三十年的实践,蔡定剑认为,“中国的选举制度发展应有更大的期许。”他的理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加了,主体意识也越发多元化,需要对此作出制度安排,才能更多地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使公民享有应有的尊严。”

  蔡定剑反复强调未来选举制度发展需要推进扩大直选范围、解决非户籍人口的选举、推动竞争性选举、选举程序更加民主、对贿选进行界定、选举委员会保持中立等六大改革。

  对于扩大直选范围而言,蔡定剑强调,“作为重建人大制度的基础,1979年选举法三大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直选的推进,从之前乡一级的直选推进到县乡两级直选。现在应该向更高的层级推进。”

  关于非户籍人口的选举问题,蔡定剑曾专门在东莞虎门镇调研。“当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是10万,户籍人口只有5万,比例达到了2:1,选举权的问题在当地很严重。”

  “他们的选举权问题变得紧迫,比如在东莞,当地人要么是老板,要么是主管、会计之类,外地人大多是打工,东莞人就是资方,外地人就是劳方,在这样情况下,政府很难严格监督工厂,执行《劳动法》。如果人大代表中有打工的农民工在里面,他们的权利就会维护得好一些,情况也就有所不同了。”

  蔡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迫切地需要解决常住非户籍人口的选举权。”他提出建议,只有采用以居住地为选举所在地,才能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话语权和政治参与权问题,才能更好、更直接地反映选民的声音,有效地解决选民跟代表的脱节问题。但遗憾的是,此次选举法修正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对于竞争性选举,蔡定剑认为,此次把“可以”设立秘密投票站改成“应当”,是个进步,但还需继续改进。“2004年增加了预选,但没有体现竞争性选举。此次修改,应该考虑增加选举竞争性的原则和程序。”

  再比如选举程序上,蔡定剑提出“要更加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对于王亮采用的自荐选举这种模式,蔡定剑建议立法者认真考虑,“原先的组织推荐,缺少严格的选举程序。现在人大代表可以自我推荐,此次修法应该考虑这种模式。”

  让每个人不再有恐惧

  人人皆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收容遣送、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都是逆宪法而行的恶举,有的已被明令废除,有的仍在暗处继续。我们期待,中国早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个中国人能够放心安全地生活其间,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能享有他们的合法权利

  文/刘远行

  在河南鲁山县看守所呆了不到三天,王亚辉就被警方宣布“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2010年2月22日,亲属在医院见到了他伤痕累累的尸体,后经河南省官方调查认定,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曾经夺去大学生孙志刚生命的收容遣送制度已被废除,刑讯逼供这一我国羁押体制的沉疴,依然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对此早已达成共识:避免悲剧重演,应尽快启动监所体制改革,实现“羁侦分离”。

  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3月5日,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法制,特别要重视那些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

  学界普遍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昭示了“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正在转变”——2010年,被羁押者的权利或可因“规范权力运行”,而得到更多保障。

  终结牢头狱霸的努力和成就

  王亚辉与之前“躲猫猫”案中身亡的李荞明同为“被羁押人员”,他们拥有的共同特征是:不在监狱中服刑,却失去了人身自由。如何保护这个置身于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羁押场所内的“特殊弱势群体”,曾是整个2009年度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2009年初的“躲猫猫”案,引发了一场建国以来最大的看守所系统执法专项检查。这场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的监管风暴,从4月20日开始,持续了近5个月,被舆论称为“照进角落的阳光”。

  诸如治理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加装摄像头等举措,随之被各地采纳。仅“躲猫猫”案肇始地云南一省,便斥资3000万元用以改造看守所内监控系统。当年5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开始着手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

  同年,有近万名警察被充实到全国各看守所——此前,看守所中的民警与在押人员的比例是8:100,警力严重不足带来不得已的“犯人监管犯人”,曾是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

  当年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果出炉:清理出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已有3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初,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宣布,自2009年4月以来,全国看守所再未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事件。一场贯穿整年的“看守所新政”,为羁押体制带来了一丝变革的清风。

  尽快实现“羁侦分离”

  遗憾的是,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大检查、增加的警力以及频繁下发的部委文件,并未终止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离奇身亡事件的发生:从“鞋带自缢”到“喝开水死亡”再到近日浙江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睡觉死亡”——羁押制度的表现与民众高企的法治期待,仍颇有距离。

  学界此前呼吁多年的“将看守所交由司法机关管理、实现羁侦分离”的主张,再次被提出。与此同时,实施已逾20年的《看守所条例》,因落后于司法实践,面临迫切的修法需要。2010年1月,一场名为“看守所规范与看守所立法”的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强烈建议尽快修改《看守所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留意到,1990年制定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刑诉法制定的,但刑诉法已于1996年修改,因此,在法律语境中都已消失的“人犯”等词汇,竟还存留于《看守所条例》中。此外,在押人员、已决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目前法律规定也不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由于看守所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剥夺与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范。他建议,对于审前被羁押人的监管事项立法,可比照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来制定。

  2009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就提案,呼吁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机关管理。相关部门曾给该提案作出过一份言辞恳切的回复,但《看守所法》的制定以及实现“羁侦分离”,迄今尚无下文。

  条例修改时机已成熟

  “他们(指公安部门)的确做了不少努力,不过检察机关的监察力度还要加强。”回顾提案递交后的一年,刘白驹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表示,类似“躲猫猫”的死亡案例虽仍时有发生,但能够作为新闻报道出来,“也是很大的进步”。

  面对羁押制度立法层面的相对停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执笔的2009年《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如此评论道:“(公安部门)这些举措力度不大且限于局部,监所问题仍迫切需要通过监所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予以解决。”

  徐昕注意到,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曾明确提出“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这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计划宣布,将“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并提出了将被羁押者权利以及监所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羁押者、家属及社会公开,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等方式,从而实现对监所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最近公开表示,今后将全面推进“阳光监所”建设,稳步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提高公安监管工作透明度,扩大公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2009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提及拘留所与看守所相分离,并强调执行拘留行动应接受检察监督——这被学界视为羁押体制改革松动的信号。有法学界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条件亦已成熟,或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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