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公室土地治理科原高级工程师魏茹平,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41万元,其家资产中有人民币79.7万余元、美元3763.2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昨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魏茹平作出判决。
2002年4月,魏茹平找到时任永宁县林业局局长何某某,在没有提供树苗的情况下,提出让何某某帮助在该局报销销售树苗的发票,对方答应了。魏茹平随即找到时任中宁县种苗场场长曾某某,要求帮助开具向永宁县林业局出售树苗的销售发票,曾某某便让会计给魏茹平开具发票6张,内容为销售白蜡树苗合计3.15万株,金额为4.41万元。
魏茹平将这些发票按照何某某的安排交给了永宁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潘某某,潘某某于2002年4月15日填写了与魏茹平提供的发票内容相符及供树人名相同的收条附在发票后面,何某某于2002年7月25日签字同意支付。后因何某某调离林业局长岗位,何某某即给继任局长刘某某作了支付这部分树苗款的安排。2002年8月20日刘某某给会计孙某某作了安排,孙某某便将树苗款4.41万元交给了潘某某。潘某某于当日将此款以魏茹平的名义存入了永宁县建行街心储蓄所,随后将存单交给了魏茹平。
2008年9月,魏茹平被逮捕后,司法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家现有财产人民币152万余元、美元5363.21元。其中尚有人民币79.7万余元、美元3763.2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魏茹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是以受贿罪,判处魏茹平有期徒刑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追缴魏茹平非法所得人民币79.7万余元、美元376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