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首次设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的职务。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项特别举措。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笼统地使用了“第一书记”的提法,并对其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作了这样的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是党章破天荒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第一书记”的职务设置有所规定。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就完全删去了十二大党章中规定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也就是说,从十三大起,中央纪委也不再设“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而改设书记、副书记了。从此以后,“第一书记”(以及第二、第三书记)的职务设置和提法就成为历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