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全国支票使用量逐步增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支付,收、付款人可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支票是一种成本低廉、使用便捷、流通性强的信用支付工具,为我国各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业务和技术条件的制约,我国支票基本只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使用,不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支付需要。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支票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借鉴国际支票截留的先进经验,决定建设影像交换系统,支撑支票全国通用。2006年12月18日,影像交换系统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和深圳六省(市)成功试点运行。在此基础上,200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建设。
建设影像交换系统支撑支票全国通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建设影像交换系统,使我国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更趋完善,能够为社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公共平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二是随着系统建成,支票作为新的异地结算工具,将在经济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运用,这有助于减少现金交易,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方便经济活动,满足企业和老百姓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三是银行间的支票资金清算原来由同城票据交换完成,系统建成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完成,有效控制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极大提高了支票清算的安全和效率。
由于受个人使用现金的偏好、社会信用环境和宣传推广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个人使用支票的业务量不大。为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方便和服务经济活动,中国人民银行鼓励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居民个人签发支票,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规的银行结算账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等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将在今年底前建成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将包括支票违规信息在内的支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体系,供银行和企业、社会公众依法进行查询。对于存在签发空头支票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大大降低其信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出票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依法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