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菏泽市招商局局长刘全涛,在担任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300余万元,贪污公款100余万元,挪用公款800余万元。近日,刘全涛一审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住房一套、轿车一辆。一审宣判后,刘全涛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春至2004年初,被告人刘全涛在担任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个人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20320元,2000美元,合计人民币2436874元。
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刘全涛在担任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和菏泽市招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80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全涛多次受贿索贿,数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刘全涛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其家属亦主动代其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全涛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施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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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涛部分犯罪事实
受贿罪:1999年11月,在为某公司购置生产设备的过程中,刘全涛与潘某预谋向常州某公司索要回扣款,并由潘某与该公司董事长谈好按合同价格15%的比例给予回扣,共索取156万元,刘全涛分得80万元。
贪污罪:2001年1月,刘全涛伙同潘某预谋后,趁河南省某集团购买某公司之机,以该公司刚破产、无力偿还常州某公司设备款为由,只付给该公司58万元,尚欠80万元。后潘某以138万元的假汇票存根入账,冲平账目,骗取公款80万元,刘全涛分得40万元。刘全涛在担任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某造纸项目期间,当得知该项目被取消后还存在账外资金,暂存于某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1997年12月、1998年5月、1998年7月三次通过该局原局长将公款共计16万元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刘全涛在担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期间,2003年5月,擅自安排招商局会计两次将公款共计100万元转入其个人参股的某公司经营使用,同年6月9日归还该局。在担任菏泽市招商局局长兼菏泽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个人参股的某公司经营使用。同年12月3日归还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