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检察日报》7月11日)
在郑筱萸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有多名法学专家都曾认为,该案二审改判可能性很小,或可打破省部级贪官认罪从宽惯例。因此,郑筱萸10日终被处决,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贪官涉案数额动辄高达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情节又特别恶劣,却总能逃脱一死。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似乎正逐渐形成了轻处罚的模式,“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一些“按律当斩”的贪官,都依这样的惯例给“放生”了。
事实上,贪官的“坦白、认罪”也好,积极“退赃”也罢,本身就有大可怀疑之处。比如,很多“主动坦白”的贪官,他们却往往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这些财产显然是他们通过见不得人的手段,贪污受贿得来的,如果真的是“坦白”的话,就应该把家里的财产是怎么搜刮来的也说个明白。坐拥“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仍被视为“坦白交待”,当真是匪夷所思了。再如,贪官们案发后赃款赃物,往往都是“全部退清”,难道他们真的像守财奴葛朗台那样,守着赃款舍不得花,专等司法机关来“全部追缴”吗?在马德、韩桂芝、田凤山的腐败串案中,就曾出现过这么一个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数学问题”:马德受贿的赃款据说“全部退清”了,但当年曾经不主张任用马德的韩桂芝,一把收下了马德所送的80万元;田凤山共收受贿赂17笔,其中也包括马德的贿赂10万元——既然马德“卖官”所得已如数退赃,那他用于“买官”的至少90万元“赤字”,又是从何而来?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坦白、认罪、退赃”,在量刑时只是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审判机关不能以此为由对贪官“法外开恩”。我们再分析一下郑筱萸上诉请求北京市高院“免其一死”的三条理由:其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其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服法”;其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这恐怕一条都站不住脚!
正如一位反腐败专家此前所分析的,倘若郑筱萸真的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理”的“第一个”省部级腐败官员,无疑体现了审判机关的“勇气和智慧”。郑筱萸受贿和渎职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对郑筱萸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希望郑筱萸案的判决,对其他腐败案件的审理能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