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右)、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左)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图为嘉宾在浏览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姚勇摄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有网友提出,按国外通行的做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乙肝的检测,在体检中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体检结果应直接寄送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表示,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他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订具体的措施。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图为访谈现场。中国政府网姚勇摄
劳动保障部: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被解合同可申诉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的专访时说,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网友提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拒绝招用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