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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关注 最大难题在于落实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员工随便炒老板鱿鱼,公司的利益怎么保障?劳动者疑虑怎么确保企业真正施行法律规定?老板故意找茬开除人怎么办?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为广州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的适用问题。

  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疑虑,时报记者咨询了韩延斌法官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

  企业担心

  问题1员工随便炒老板公司怎么办

  开制衣厂的刘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答:

  肖胜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即便在《劳》出台前,我们的法院判决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介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大多支持违约金,“但90年代末期之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少了。”

  问题2员工能力提高就走单位很冤

  “新进来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们的利益谁保障?”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记者抱怨。按照《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解答:

  “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肖胜方打比方:“比如法官,从一个新分配到法院的毕业生做了法庭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再到到法官,劳动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问题3员工工作敷衍企业想炒都难

  “相对于员工,企业处处受制,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混日子的员工会不会难以解雇,影响企业的效率,又变成吃大锅饭了?”人力资源主管黄女士担心。

  解答:

  “企业要抛弃怨天尤人的抱怨心态,这不是《劳》带来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细化规章制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对劳资纠纷经验丰富:“企业要作出改变,没有规章制度的要赶紧订立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要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完全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企业可以把违纪程度分类,员工犯一次小错就给予一般性警告,累计三次一般性警告就升级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就可以开除。”

  肖胜方提醒:“企业老板、人力资源部门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了解、学习今后遵守《劳动合同法》了,否则会得到惨痛教训,因为《劳》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力,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劳动者索赔相当容易。”

  劳动者疑虑

  问题1最高赔偿只有十万

  “根据《劳》,老板炒了我之后应该付我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十万吗?”关于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劳》规定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封顶条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答:

  肖胜方律师提醒劳动者,这一条款引起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是媒体的普遍的误解,认为劳动者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一律是12年封顶。肖律师指出,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问题2规章过于苛刻咋办

  “规矩是老板订的,他要是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等很苛刻的条款怎么办?”有员工担心,《劳》的实施会让老板为了方便炒员工而把规章制度定得更苛刻。

  解答:

  肖胜方律师解释,“《劳》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迟到一次就开除这种条款是不会被法官支持的;至于打瞌睡这类的规章制度,要视劳动者的岗位来区别,如果是保安人员,打瞌睡就是很严重的过错,如果是办公室文员,打瞌睡就不是严重过错,不能因此解雇。”

  问题3老板不实施也没辙

  “这个法律的确是维护了我们的利益,但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能够真正实施吗?明年1月1日后老板迟迟不施行怎么办?要打官司我们小老百姓哪有这个时间和经济成本啊,我听说这部法律被人称为‘用来被违反的法律’。”某公司的一名女白领说出了很多人的担忧。

  解答:

  肖胜方律师对这部法律的执行表示了乐观。他认为这部法律用了很多条款来规定企业的责任,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如果企业违反,必将承受很大的责任。比如,企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如果违反,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维权,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访谈

  民营企业家谢小夏游戏规则一致,无需太担心

  “其实政府在制定相应的法规前,肯定是经过反复论证的,对于新《劳动合同法》这样一部法律,我们这样的经营者虽然可能受到冲击,但也还没到忧虑的程度”,企业内拥有超过300名员工的广州得洁洗涤剂厂厂长谢小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谢小夏告诉记者,从1993年创建企业并有了一名雇员,14年来从她企业内进进出出的员工起码已超过了千人之数。由于企业内一直保持着比较通畅的劳资沟通机制,这么多年来除了因劳资双方对部分劳动法的规定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看法外,谢小姐的企业从未发生过一起劳资纠纷、诉讼。

  据谢小夏介绍,在这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员工合同期满后,公司不与之续约的情况也发生过;员工因为私人原因在合同期内离开企业的事情也曾发生过。但这些事情,都没有引发过什么劳资矛盾,而且在得洁洗涤剂厂的劳动合同里,并没有设置“违约金”这样一个概念,在员工离开企业一直是不需支付违约金的。而在这样的宽松的条件下,得洁公司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员稳定率,员工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超过了98%,服务两年以上的也在九成以上。

  “所以,对于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员工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对于我们企业的冲击并不大,而新法的其他条款,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谢小夏颇为自信的向记者表示道:“毕竟,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大家的游戏规则都是一样的,为了吸引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势必在提升员工待遇、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着手改进,这其间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承受的也不会是一家企业,而是一个行业或者整个社会,正规经营者无需太过担心。”

  酒楼老板李先生劳动者不参保,企业代受过

  和民营企业代表谢小姐表现的坦荡有所不同,在番禺区洛溪地区经营一家中等规模酒楼的李先生却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表现得十分担忧。“我最为担心的就是签定劳动合同后员工可免缴违约金的条款,还有就是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加社保就得赔偿的条款”,李先生进一步表示道,目前在广州的餐饮服务业中,员工流动性大、员工本身不愿参加社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以我这家已经经营了8年的酒家为例,只要我一开口要和工人签正规合同,保证他们立马会‘散人’不干,至于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除非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雇主负担,否则别指望他们会同意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百十块钱来参保了”。

  李先生颇为无奈的告诉记者,在这8年多的经营期间,他的酒楼走马灯似的换过起码不下200名工人,能在酒楼内干上半年以上的,肯定就是“老员工”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受雇佣者不会再有违约的担忧,可能流动性更大了。这种情况下要求雇主一定履行为员工参保等社会责任的条款,无疑是一柄双刃剑,因为参保需要劳、资双方承担费用,要从工人们那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微薄收入中抠出过百元的参保费用,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一旦出现了雇主愿意参保,员工却不愿参保的事情又该怎么处理呢?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李先生有着这样的担忧。

  普通白领黄小姐视工作为发展,不乱炒老板

  毕业一年多时间,目前供职于一家外贸企业的黄小姐,是“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无需缴纳违约金”条款的忠实拥趸。“大学毕业后找到的第一份工作,用人单位往往是要和我们签定一个比较长合同期的劳动合同的,我就和单位签了两年的合同。一旦涉及到落广州户口的问题,这个合同期肯定会更长(一般为3~5年)。而真正要求一个处于青年期的工作者,扎扎实实的为企业服务这么长时间,肯定也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黄小姐向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无需缴纳违约金的条款,势必会导致企业要么为员工提供切实的素质提升培训,要么就从提升员工薪酬待遇等方面来稳定人员,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对于员工来说,都是有利无弊的。

  “至于资方代表对员工零责任频繁更换老板的担忧,我觉得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劳资双方当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毕竟是资方,一个员工一旦选择了一份工作,肯定在取得报酬的同时也会兼顾到这份工作或这个行业的发展。频繁跳槽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并无半点好处,一旦在本行业有了一个‘乱炒老板’的坏名声,你叫他今后如何再在这个行业找到工作呢?”黄小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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