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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关注 最大难题在于落实
2007年07月14日 07:58: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 企业有担心劳动者也有疑虑 针对《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时报调查各方反应发现新法最大难题在于如何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员工随便炒老板鱿鱼,公司的利益怎么保障?劳动者疑虑怎么确保企业真正施行法律规定?老板故意找茬开除人怎么办?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为广州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的适用问题。 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疑虑,时报记者咨询了韩延斌法官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 企业担心 问题1 员工随便炒老板公司怎么办 开制衣厂的刘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答: 肖胜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即便在《劳》出台前,我们的法院判决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介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大多支持违约金,“但90年代末期之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少了。” 问题2 员工能力提高就走单位很冤 “新进来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们的利益谁保障?”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记者抱怨。按照《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解答: “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肖胜方打比方:“比如法官,从一个新分配到法院的毕业生做了法庭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再到到法官,劳动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问题3 员工工作敷衍企业想炒都难 “相对于员工,企业处处受制,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混日子的员工会不会难以解雇,影响企业的效率,又变成吃大锅饭了?”人力资源主管黄女士担心。 解答: “企业要抛弃怨天尤人的抱怨心态,这不是《劳》带来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细化规章制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对劳资纠纷经验丰富:“企业要作出改变,没有规章制度的要赶紧订立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要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完全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企业可以把违纪程度分类,员工犯一次小错就给予一般性警告,累计三次一般性警告就升级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就可以开除。” 肖胜方提醒:“企业老板、人力资源部门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了解、学习今后遵守《劳动合同法》了,否则会得到惨痛教训,因为《劳》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力,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劳动者索赔相当容易。” 劳动者疑虑 问题1 最高赔偿只有十万 “根据《劳》,老板炒了我之后应该付我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十万吗?”关于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劳》规定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封顶条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答: 肖胜方律师提醒劳动者,这一条款引起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是媒体的普遍的误解,认为劳动者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一律是12年封顶。肖律师指出,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问题2 规章过于苛刻咋办 “规矩是老板订的,他要是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等很苛刻的条款怎么办?”有员工担心,《劳》的实施会让老板为了方便炒员工而把规章制度定得更苛刻。 解答: 肖胜方律师解释,“《劳》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迟到一次就开除这种条款是不会被法官支持的;至于打瞌睡这类的规章制度,要视劳动者的岗位来区别,如果是保安人员,打瞌睡就是很严重的过错,如果是办公室文员,打瞌睡就不是严重过错,不能因此解雇。” 问题3 老板不实施也没辙 “这个法律的确是维护了我们的利益,但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能够真正实施吗?明年1月1日后老板迟迟不施行怎么办?要打官司我们小老百姓哪有这个时间和经济成本啊,我听说这部法律被人称为‘用来被违反的法律’。”某公司的一名女白领说出了很多人的担忧。 解答: 肖胜方律师对这部法律的执行表示了乐观。他认为这部法律用了很多条款来规定企业的责任,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如果企业违反,必将承受很大的责任。比如,企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如果违反,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维权,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来源:
中经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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