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7月15日报道,广西最近规定,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将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这一规定当是“有的之矢”。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招投标中,怪现象层出不穷:有的政府招标采购,采购来的往往价不廉物不美。有的项目投标,中标者水平之一般常常出人意料。有的公开招标尚未开始,谁中标谁“陪绑”早已知晓……
怪现象的背后,是招投标中“猫儿腻”的花样繁多,几乎涉及招投标的所有环节、各个方面。比如在资格审查环节,或限制、排斥有实力的投标人进来,或让有实力者故意规避招标。在评标环节,指定评标专家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环节,直接对主管部门批条子、打招呼。如果在这些环节上难以下手,便人为设置各种条件,比如要求中标人转包,要求购买指定的材料、设备等等。
尽管向招投标伸手的手法令人眼花缭乱,尽管伸手的是为利所驱的各色人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最终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似离不开一个关键性的身份——领导干部。管住了领导干部的手,就在相当程度上让招投标恢复正常。
因而,广西不仅明确要求严管领导干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而且对领导干部伸手的多种手法都明确指出并明令“不准”,确乎切中肯綮。不过,人们在为此激赏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理由担心,这样一纸抓住问题要害的规定能否发挥效用?各种伸手行为多属暗箱操作,怎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证据,抓住那些“黑手”?
招投标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为的就是从源头上清除各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设计理念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但在实际运行中,招投标制度反倒成了有的人捞取利益的合法的保护伞。其原因在于,许多招投标制度的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本身就有漏洞。有的招投标制度本身严密,却缺乏配套的制度,很多时候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暗中伸来的手,走着合法的程序干“猫儿腻”而无可奈何。还有的确有严密的制度,却没有不折不扣执行制度的人,再好再完善的规定也在实际中打了折扣。
在这个意义上,广西以若干个“不准”为禁令,为招投标制度正常运行保驾护航,也可能面临这一配套性制度的本身能不能有效执行的问题。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执行这一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当人员素质难以在短期内有显著改变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需要寻找一定的制度设置,避免官员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变相变通异化招投标制度。
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听起来没有新意的做法,其实更有现实针对性,那就是发挥监督作用。避免招投标合法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最好的方法是将招投标的过程放在“阳光”之下,强化监督。如果我们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不仅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到有答复有回声,更对所查实的“猫儿腻”有惩戒有追究,我们又何愁找不到证据,抓不住“黑手”?而只有在无处不在的强大监督力量面前,伸手之人也才会深刻懂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