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受贿案件作出判决:秀屿区教育局原借调干部许国锋,利用其担任秀屿区招生办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5位中考学生更改、拔高中考成绩,收受贿赂1.63万元,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中考前,许国锋允诺为中考学生安排较好的考试座位,收受学生家长林某托人转送的人民币3000元。后因事情未能办成,许国锋将收受的人民币3000元退还给林某。
2005年中考期间,为了正在中考的堂弟及2名亲戚能够进入较好的学校,胡某请许国锋帮忙更改、拔高中考成绩,并送给许国锋人民币5000元;林某某为了确保其中考的儿子能被莆田市第一中学录取,托人找到许国锋帮忙;陈某为使其中考的表弟能被莆田市第一中学录取,拿出人民币8000元托人找到许国锋帮忙“活动”。许国锋先后共收受贿赂款16300元。
收受赃款后,许国锋通过时任仙游县招生办计算机管理员的同学林清煌(另案处理)将5名中考学生的中考成绩更改、拔高,导致该5名中考考生中,3名被莆田市第二中学录取、2名被莆田市第一中学录取。
案发后,许国锋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许国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6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