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该《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该《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除特别重大事故外,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条例》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