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报告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严格规定。
杨景宇说,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劳动行政部门任务很重,工作压力、工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当地的劳动监察人员不仅不履行职责,还参与其中,把被骗来的未成年人从一个砖窑介绍到另一个砖窑,从中收取“介绍费”。
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严格规定。
监督检查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与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系的。比如,有些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有些企业不给工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已经联网,事实又很清楚,却不采取任何行动。又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被拐卖的孩子的父母找到当地政府要求帮助时,得到的回答竟是:“你们是河南人,孩子也是河南人带来的,回去找你们那里的政府吧!”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的土地上出现了如此黑暗的一幕,教训极为深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当前劳动用工领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非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不要管?当然要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专门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杨景宇说,有些地方,在劳动监察活动中也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近日山西省永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和一位监察员因在“黑砖窑”事件中滥用职权,参与拐卖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的事实说明,执法者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执法犯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