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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部委对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检查 摸清家底
2007年07月25日 09:56: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不久前,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国家外管局等部委联合开始对海外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登记检查。此次检查涉及到1000多家中央驻外企业和中央企业驻外子企业,同时国家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驻外机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亦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 此次境外国资登记检查将于8月底结束,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把登记检查结果及反映出来的相关情况,作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国资管理的重要政策参考。在此基础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出台。 摸清境外企业家底 据统计,我国境外国资控制的资产在万亿元以上,国有企业占主导力量。其中,中央驻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驻外子企业近1000户,投资额占境外总投资的35%,中央管理的企业拥有境外投资存量的83.7%。有关部门最新一份权威报告显示,国企投资海外大多集中在贸易领域,亏损或持平企业约占2/3,盈利企业仅有1/3。 有专家表示,在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但并没有指定一个机构或部门来具体行使所有者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境外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被分割在不同的综合部门,出资人控制权的不同职能被分割,加上政府部门之间和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直接监管境外企业并不能有效防止因企业内部人控制产生的道德风险。 此外,各部门直接对境外企业实施跨境监管的成本高、效率低,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在投资主体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不严格的情况下,境外企业往往能够轻而易举地通过两本账等方式逃避母公司和当地法律的监督,获取小集团的私利,从而造成管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和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境外企业的投资、经营、产权和外派干部进行统一管理。有权威人士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准确掌握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存量,势必会导致企业家底不清,从而造成企业产权管理的混乱。因此,对海外国有资产的全面检查已迫在眉睫。 分层分级实登记 “近年来,随着国际并购活跃,国企海外上市增多,境外国资股权变动也相对频繁,清产核资工作量和难度很大。所以这次检查有关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国资委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国资委官员介绍,此次登记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此次登记检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层面,其范围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一级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企业;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二是地方层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本地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海外国资的登记检查工作。 不久前,相关部门已经要求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管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国务院也已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调,其总的要求就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政策,是指境外国有资产由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制定或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政策和法规。分级管理是指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可在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进行分工,但这不是所有权的分割,而是管理权的分工。 保值增值求发展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表示,现阶段开展境外投资的主要力量还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实现国有资产在境外的保值增值。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副司长刘洪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我国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风险评估和资本项目核算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积极地修改拟定的境外投资管理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将充分体现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审批、监管内容,提高行政效率,赋予企业境外投资决策更大的自主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三者应相互促进,其结合点将体现在对大型企业的政策上。因为大型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重点,其成败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无论是管理还是改革,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目标之一是形成一批大型跨国公司,而目前最有条件成为第一批大型跨国公司的就是竞争性行业中的大型企业。改革职能分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开发和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实现快速发展。(作者张佳乐 陈毅 )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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