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运法制保障方面,北京市人大拟授权市政府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采取相应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获得“奥运临时特权”。
昨天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完善法制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草案)》。
交通治安等领域需获授权
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奥运法制保障问题覆盖面广,“由于走法定程序需要一定时间,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作出适时授权。”
周继东说,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本市城市运行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研究的授权范围可以限定在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重要领域。
临时性规章不得抵触宪法
《决议(草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补充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据了解,这些行政管理措施都是临时性的,奥运会结束后就无效了。
近两年已制定十余项法规
周继东介绍说,近年来随着奥运会筹备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奥运会的临近,北京市开始关注奥运法制保障问题。先后对80余项奥运立法需求进行全面调查、梳理、研究和分析,先后制定了十余项法规。比如,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特别是奥运会的安全管理,为各国体育官员、运动员、媒体记者以及观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场馆环境,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此外,《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也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